今年起病退政策取消!详解北京企业职工如何申领病残津贴

  自2025年1月起,全国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同时,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什么是病残津贴?

  主要面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职工,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申请病残津贴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病残津贴必须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病残津贴按月领取;对于缴费年限偏短的人员,病残津贴是阶段性待遇,并非一直按月领取。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后的次年开始,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病残津贴;对于年龄偏低、缴费年限偏短的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后的次年开始,执行单独的标准调整病残津贴。在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参保人,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对于经鉴定为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有效期内,应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对于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或者个人、单位申请复查鉴定的,须一年以后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病残津贴领取标准具体怎么算?

  针对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年龄状况,病残津贴的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划分如下:

  一是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次年开始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病残津贴。

  二是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次年开始执行单独的标准调整病残津贴。

  当个人领取病残津贴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次年开始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病残津贴。

  三是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按指定月数领取,领取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次年开始执行单独的标准调整病残津贴。

  在这种情形下,病残津贴领取月数的计算规则如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北京病残津贴在哪里申领?

  在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病残津贴窗口提交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参保人,由存放人事档案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并负责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病残津贴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人事档案存放地与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人事档案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外其他机构存放的参保人,由户籍地(居住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人事档案在外地存放的外埠户籍人员,则由其在本市的居住地(或在本市最后一家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无人事档案的参保人,由户籍地(居住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