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月18日,记者从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市城区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销售信息。

企业信息需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

项目信息需包含不动产权登记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明确公示商品房项目各楼栋竣工交付时间;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白蚁预防证明;采用管道供气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明确公示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信息。

销售信息需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包含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等物业管理事项;黄石市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违反公示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还特别提醒,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应注意验看项目建设手续,了解预购房源情况,做好购房财务规划,认真研读购房文书,选房后及时开展网签备案、审慎支付购房款,防范购房金融风险。购房者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举报;涉及虚假广告宣传、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及以房地产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可向公安部门反映。

通讯员 邓方誉

责任编辑 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