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

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号牌未收回,登记证书未收回,行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以下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xls

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xls

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xls

来源 黄石市公安局